3位内地“枪手”在香港获刑,凸显香港对“替考”行为的“零容忍”。“明知故犯”、“行为可耻”,可谓掷地有声。为了区区2000元人民币,3位“枪手”付出10个月自由的代价,实在得不偿失。
在百度搜索中键入“替考网”,可以搜到18万个网页。覆巢之下,别说会计师、建造师、经济师、职称英语、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托福、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些考试“替考”频发,就连堪称“国字号”的高考、公务员考试也无“完卵”。如2007年,安徽省砀山“高考舞弊案”,查获“枪手”41名;2008年甘肃省天水市的“高考替考案件”,涉案“枪手”23人……令人触目惊心。
社会已进入激烈的竞争时代,“考试化生存”是公民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状态,而考试舞弊,尤其是“替考”现象,成为社会不公又一罪恶渊薮。考试作弊习惯被视为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为数不多、刚性不够的行政规章进行规制,且多半针对考场内的考生,诸如“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取消各科考试成绩”、“通报批评”等,却往往对考场外“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枪手”以及“掮客”徒唤奈何。即使“枪手”现场被抓,也因找不到处罚依据,最终只能放人了事。低成本、高收益,于是乎,“枪手”走俏,“替考”管涌。
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涉及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将其弃置于立法视野之外是不合适的。实际上,“枪手”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道德规制以及一般性行政规章涉及的范畴,法律规范“枪手”、打击“替考”现象是一种法理诉求,而“枪手”、“替考”的泛滥也为“考试法”出台、介入提供了现实基础。
可以想象,如果效仿香港,将“枪手”诉之刑律,使作弊成本有了质的飞跃,对“枪手”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震慑。
其实,经验不必远求。中国古代对科举舞弊的处罚也是非常严酷的,轻则驱出考场、永不录用,重则充军发配、杀头灭族。重刑之下,虽然仍有不怕死的,但毕竟是个别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