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高职院校春季高考(面向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已经公布,天津高职院校春季高考考试时间为2019年3月23 日上午 8:00-10:00 技术,10:30-12:00 综合能力。
2019天津高职院校春季高考(面向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制定 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章程
1.各招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章程。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考试要求(时间、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和咨询联系方式等。
3.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要严格按章招生。
4.招生学校应在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报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4)具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5)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按照普通高考的相关要求执行。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组织
1.报名工作由各区招办负责组织,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点(以下简称"报名点")由区招办确定。
2.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11月 21 日,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春季考试
招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系统。已经履行 2019 年普通高考报名程序的考生,可通过输入身份证号获得已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未履行 2019 年普通高考报名程序的考生,按照提示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11 月 21 日)前, 通过"网上支付"缴纳报名考务费 90 元(含报名费 30 元,考务费 60 元)。考生获得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持网上报名序号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各报名点一律不接受现场补交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报名考务费不予退还。
3.现场确认。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11月23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区招办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 无误后签字确认。
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未履行 2019 年普通高考报名程序的考生,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参照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方法,赋予其 14 位考生号,并进行电子摄像。
四、文化素质考核
文化素质成绩使用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计入录取总分。
五、职业技能考试
1.考试科目。高职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技术"和"综合能力",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技术"科目由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查考生的技术素养,掌握技术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水平,以及运用技术知识、技术原理和技术思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能力"科目主要考查考生的时事政治知识、言语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
2.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技术"考试时长为 120分钟,总分值为 200 分,其中信息技术满分 80 分,通用技术满分 120分。"综合能力"的考试时长为 90 分钟,总分值为 200 分。
3.考试内容和要求。"技术"和"综合能力"以市高招办组编的《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技术科目考试大纲》(试 行)、《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大纲(2017 年 8 月修订)》为依据。"技术"和"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基本素质,是考生知识和能力的日常积累,考生无需专门复习备考。
4.考试时间。2019 年 3 月 23 日上午 8:00-10:00 技术,10:30-12:00 综合能力。
5.对于组织专业考试或面试的招生专业,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及考试时间,并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要参照普通高考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专业考试或面试,确保公平公正、安全规范。专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并将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名单报市高招办。
六、评卷
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各科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题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七、志愿填报
1. 填报资格。市高招办根据全市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情况,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划定考生填报志愿的分数范围。
2. 填报方式。"技术"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公布后,符合填报志愿分数要求的考生,依据市高招办公布的《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至 4月 13 日登陆招考资讯网站(www.zhaokao.net),网上办理志愿填报手续。
3. 志愿设置。志愿设置办法另行通知。
八、录取
1.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招生学校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依法自主规定报考资格和入学标准,依法自主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市高招办负责监督招生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2. 录取办法。高职院校通过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录取时,招生学校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 8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 A 等第计为 25 分,B 等第计为 20 分,C 等第计为15 分进行换算),与"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 1) 执行。
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分。
3.新生入学。被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能否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录取,由各春季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高职院校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九、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组建工作参考普通高考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十、相关要求
1.春季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招办进行复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 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考试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考试招生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5.春季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平稳、有序;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6)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7)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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