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法院行政庭已经有好长一段时间了,陪指导老师办理的案件也不少了,大多数是非诉执行案件。对具体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我也懂得了很多,许多的案件我也有自己个人的看法,和指导老师也交流了很多次。然而,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的感受颇多,这也是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疑问和思考。
我的指导老师法律知识很是精湛,而且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坚持细心地学习。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我会遵照老师的指示进行,过后,对于不清楚和自己不理解的地方耐心求教,做到不懂就问,事事皆学问。行政庭在许多案子的办理过程中,难免会和行政部门接触,自然不会避免许多因素对案件的具体办理的影响。
比如,物价局做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罚款一个小商店3000元,物价局自然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过了诉讼时效后案件就移交人民法院执行,自然就到了我们行政庭。但是,行政庭不可能只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标的完全执行和实现,完全实现执行3000元这也是不合理的。法院就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的现实状况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决,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大多数这样的案子就不会真正的走到强制执行的地步,大多数都是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对于一个价值不过千元的小商店罚款这么多显然不合理,或许行政机关也是秉公执法。经过多次的和行政相对人接触,最后的结果是,被执行人交纳1000元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果没有严格的尺度,有的法官也会因为许多来自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因素的影响,最终做出具体的执行标的来结案。这种尺度没有具体的依据来限定,就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执行结果。到底该如何把握这种尺度呢?我在不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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