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
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
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
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C。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所以,B、D选项错误;而在有期徒刑关押期间,陈某同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总时间应该为16年而不是5年,所以A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的暴力程度是最轻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关于盗窃罪有几个误区大家需要注意。第一,盗窃罪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公然窃取。第二,盗窃罪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周围的人看到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分子也知道其他人有人看见他在盗窃,但是依然进行盗窃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第三,盗窃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不知道盗窃行为正在行进,答案也是否定的。比如夜间犯罪分子入室盗窃,误认为女主人睡着了,但是实际上女主人没有睡着。女主人明知道小偷在屋子里翻东西,但是考虑到起床制止小偷有可能会被小偷杀害就装睡觉,结果小偷偷完东西后逃跑,对该小偷仍然定盗窃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的暴力程度比盗窃罪要高一些,其典型的特征就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这也是和盗窃罪的明显区别。比如我们平时常见的飞车抢夺女士背包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冲着人去的,而是冲着包去的。但是在抢夺背包的过程中,容易把人也带到,对人是有危险的,所以定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这三个罪当中暴力程度最高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的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比如犯罪分子用枪指着被害人的头部,让他把兜里的前交出来,这种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定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双11”过了,维权还会远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当下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每年的“双11”仿佛成了消费者和商家的狂欢。今年是“双11”走过的第10个年头,单是阿里巴巴天猫2018年天猫双11总成交额就达到了2135亿。2018年“双11”当天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更是突破30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但是,从2018年11月17日,根据往年“双11”后网购类诈骗案发案数、损失金额急速增长,商家的消费骗局,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层出不穷。在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目会涉及到一些时事新闻的分析,所以通过两个案例我们加强一下学习。
我们来看今年“双11”的两个案例:
11月15日,许多在双十一购买了361度产品的消费者被告知,自己购买的商品缺货,不能按时发货,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消费者认为这是骗销量的行为。361度负责人表示,此次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实际的库存数达不到页面现实的数量,导致部分消费者下单后产生缺货情况,对此,361度进行了道歉,并已紧急向各地经销商进行调货,并承诺尽快发货同时,如果消费者需要退款,也会退款,尽力满足消费者需求。
除了361度面临这种问题,还有悦诗风吟旗舰店的抢购活动,宣传界面显示前15分钟付款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优惠,但是付款后依然是原价,并没有优惠活动,后期有消费者与客服交涉,客服的回应是,前15份付款享受优惠,这明显与消费者截图的宣传活动不符,而客服则要求消费者退款。诸如此类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一家两家,也并非店大欺客,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在考试中我们分析这种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对于经营者而言违背了什么法律,2.对于消费者而言损害了什么利益,3.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争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家“双11”期间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虚假交易。对于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证、价格公平合理,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商家在网购平台的优惠承诺即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即承诺行为,在合同意义上,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商家在没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不及时履行合同,不按时发货,或者要求消费者退款,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成为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主要可以通过5种方式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复习考试中,一定要注意关注时事新闻,注意分析新闻中的要点,涉及到的考点。考试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过程,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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