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资料分析陷阱盘点:此“增加”非增长,希望大家能仔细阅读题目,弄懂出题人的意图,争取把这类题目作对!
行测资料分析陷阱盘点:此“增加”非增长
增长这个词相信备考的考生们再熟悉不过了,因为它是公考资料分析里面最常见的一个考点,增长量,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已经滚瓜烂熟,甚至其他诸如比重、平均数、倍数等考点也有结合增长的考察,人口增长,人均GDP增长,比重的变化等,基本可以一下子就判断出增长的考察。然而资料分析中还有这样一个词“增加值”虽然这里面包含了增加这个词,但是它可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增长量的意思,这个陷阱大家千万别跳呀!增加值是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说白了它其实和我们平常的统计指标诸如玉米产量、钢铁进口量、人口数量等统计指标是一个性质的。那么资料分析中还有哪些陷阱需要特别注意呢?小编带你一起来一一揭秘!
一、时间陷阱:
资粮分析中可能涉及到的时间类型有时间段,时间点、或者给出多个时间点等,当这些类型的时间给出较多时,常常会给考生造成迷惑,无从寻找数据。
例如:
年初截至2015年6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3359亿元,同比增长10.6%。6月当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279亿元,同比增长11%。
问题:2014年6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多少亿元?
在这个材料中就出现了时间段和时间点,我们要找的是时间点,即6月的基期值,很多考生可能看到第一句话中的6月就直接找243359和10.6%这些数据计算了,但是需要注意年初截至6月是一段时间,数据是不对的。而应该用后面的28279和11%进行计算。这里我们不对计算做过多赘述。
二、文字陷阱
汉字可以说是博大精深,一个词语有时有多层含义,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同,有时有可以用不同的词语表达相同的含义,虽然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但是考生们单靠自己的理解做题,而是要读懂出题人的意图。
例如增长,增长量的一些常见的表达形式:增长额,增加量,增长最多、最少。也就是如开头我们所讲的,“增加值”不是增长量。增长率的一些常见的表达形式:增速,增幅,增长最快、最慢等,值得注意的是“增幅”这个词容易被考生认为是增长量,这里千万要区分好。另外从本质上讲,增长量是实际数,也可以说是绝对数,是有单位的,而增长率是相对数是以%的形式体现的。如果题干中没有明确表述所求为增长量还是增长率,那么可以根据选项中的数据类型确定。
再如百分数和百分点的区分,这也是一个小陷阱,百分数刚刚已经介绍过,再说说百分点,这个概念是百分数作差的结果是百分点,它常用于计算增长率的变化,比重的变化等,可见当出现有两个百分数相比较作差时会应用到,考生们不要把二者弄混。
例如: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568845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7.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695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4968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262204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0%,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9%,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首次超过第二产业。
问题:2013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第二产业:
A.高2.2个百分点 B.高2.2%
C.多12520亿元 D.低2.2%
在这个题目中,所求为两个比重的比较,如果分清楚百分数和百分点的概念,就可以快速从选项中判断出答案。显而易见,这个结果过应该是百分点的形式,所以选择A选项,而不能选B这个%的形式的数据。
行测常识判断知识点:监察法
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研究历年常识判断部分的命题规律不难发现,新修订的法律和新颁布的法律往往是命题者最青睐的命题素材;另外随着竞争的激烈,随着难度的增大,考题综合性越来越强,为了帮助考生获得高分,小编为大家梳理归纳了综合性强、考查频率高的新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这部法与历年考查的重点《宪法》息息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5.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总之,新颁布的法律考查大都是原文考查居多,理解性考查较少,在2018年宪法修改过程中,新增了一个国家机关——监察机关,而同时根据宪法又制定了《监察法》,而宪法和监察法的联系非常紧密,因此在备考过程中不可忽视,小编希望大家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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