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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2018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国标代码13468,2001年由阳光控股集团独资创办,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目前,阳光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涵盖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学科的33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近万人的多科性大学。近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5%以上。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校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拥有学术报告厅、读书园、音乐厅、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五条 近年来,学校本科教学经费投入年均过1亿元,建有设施先进、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20个,拥有省级众创空间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虚拟仿真教学示范中心2个,投入2000多万元建设的“创四方园”列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学校图书馆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馆内设有电子阅览室、多类型研讨室、影音鉴赏室、多功能报告厅、集收藏和研究于一体的船政文化特藏室以及宽畅多元化的休闲空间。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着力培养基础扎实、视野开阔、德才兼备,具有良好人文修养、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崭露头角,获得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一等奖,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一等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决赛金奖,全国大学生物联网设计竞赛一等奖等多项荣誉。
近年来,学校积极打造主题多样的校园文化品牌活动,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连续三年,荣获教育部及福建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直至计划数完成;对于报名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 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3.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7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3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第十七条 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校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投档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市场营销、酒店管理、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4个专业学费为19000元/年;
(2)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物业管理、电子商务、商务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等25个专业学费为20000元/年;
(3)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等3个专业学费为22000元/年。
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招生计划本中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
四人间每人每学年2000元;
六人间(上床下桌)每人每学年1800元;
六人间(上下铺)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阳光控股集团出资十亿,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官方微信:ygx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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