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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简介: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报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1916年,历经织金师范等九次变迁。学校现有研究生以上学历36人,正高职称4人,副高职称58人,中级职称30人,省市级骨干教师36人,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3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6人。学校占地530.24亩,总建筑面积25.61万平方米。目前,学校设置有学前教育系、早期教育系、艺术系、小学教育系(筹)、基础教育部、成教部等教学系部,开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英语、音乐表演、美术等十多个专业。学校秉承“立德、博爱、求真、尚美”的校训。建校以来,为全省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数万人。
第四条 学校全称: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538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五条 我校今年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贵州省2018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下)》。
第六条 我校在贵州省招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遵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条 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0857—7627534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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