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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18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天津地区唯一 一所综合交通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围绕区域经济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求,开设了汽车运用技术、现代物流、交通建设、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技术和交通服务6大专业群34个专业,校企共建了丰田、奥迪、大众、保时捷、京东、博世、永立建机等多个订单班,在校生达9000多人,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目前,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将通过各省的招生考试信息网、报考指南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报考状况,经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普通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专业收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参照艺术类专业标准收费(8000元/生/年),以天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六人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入学手册。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其他省份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四条:对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原则,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含)及以上标准,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六条: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我院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七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我院空中乘务专业计划招收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甘肃省、云南省、河南省的考生,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录取实施办法,详见我院在相关省市招生简章或登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5.0以上,适合男生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议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4350px,女生不低于4125px,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5.0以上,用人单位招录男生比例高于女生。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建议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4300px;女生不低于4000px,不高于4375px。
第二十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专业课程设置外语语种为英语,小语种慎报。
第二十二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初步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高职招生。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录取信息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zhaosheng.tjtvc.com/公布。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邮编:300110
招生咨询电话:022-87912328
纪检监督电话:022-87911272
E-mail:[email protected]
学院网址:http://www.tjtvc.com
微信:tjtvc_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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