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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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国标代码:13614);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办学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经、管、文、艺五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 目前有机械工程系、电气信息系、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外语艺术系等5个系,学科建设合理。学院设有《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日本大阪大学3+1留学深造及访学项目。

  第四条 证书颁发: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培训处(招生办)、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面向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山东、江西、广东8个省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以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通过学院招生网公布,最终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实施:

  (1)学院对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原则:“专业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而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选测科目要求等级为CC及以上,必测科目为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进档考生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定执行。其中安徽省按考生专业志愿,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浙江省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按照该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

  (5)学院所有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3、报考我院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一条 奖助学措施

  1、安徽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至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教育局办理);外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请。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院内奖学金。学院将根据规定的比例、程序等进行评选。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院内无息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2.住宿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由学院统一安排公寓住宿。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在我院招生网上及时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icczs.ahut.edu.cn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联系电话:0555-2900983,2900997,2900977

  学院邮编:243100

  学院网址:http://icc.ahut.edu.cn

  招生网址:http://icczs.ahut.edu.cn

  第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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