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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六安市直2018年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和《六安市2017年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精神,现面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征集2018年公益性岗位,专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数量
共征集300个公益性岗位。
二、征集对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三、征集范围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四、征集程序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填写《六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材料,登陆“安徽阳光就业网”网上申报,经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五、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皖人社秘〔2016〕79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六人社秘〔2014〕164号规定的三类人员:
(1)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2)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
(3)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3.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即:出具所在社区社保工作站证明),或《扶贫手册》,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则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后主动终止就业要求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的;连续3次拒绝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及其它书面方式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岗位)进行求职登记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六、对接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
2.用人单位通过面谈、走访申请人等形式确定聘用人选。
七、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标准为1250元/月)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另给予625元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八、补贴政策
1.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全额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3.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4.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九、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十、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岗位申报工作从2018年4月启动,至2017年6月底结束,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申报地点: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栾磊 联系电话:0564-3313779
附件: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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