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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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上海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19号)等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为切实做好201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定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校2018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18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于2018年4月16日前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招生章程及核定备案意见表的基本格式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2018年4月下旬之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附件1)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各区教育局须于2018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18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下同)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18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总分为450分。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18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8〕10号)。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1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件3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部门和中学等相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高考加分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阳光公示,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咨询服务。招生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市教育考试院应细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实施方案,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要着力完善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强化考场管理和考场环境保障。加大考场巡视力度,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及时、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要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与要求,健全与完善国家、市级、高校和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息、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的违规考生、普通高等学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本市考生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

  2.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备案意见表

  3.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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