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2010年10月20日,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其辖区某饭店内有赌博行为。随即派民警对该饭店进行突查。民警吴某带联防队员袁某在一个包房查获5名嫌疑人,并现场扣押了赌博用的扑克牌和赌资等。随即口头传唤将5名嫌疑人带至派出所,然后在单位补办了传唤证,期间一名嫌疑人陈某欲向家人告之去处被拒绝。经过调查,证实了该5名嫌疑人实施了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处理:
收缴赌博用的赌具和赌资,对其中2名女子以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为由分别处2000元罚款;对另外3名男子以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为由分别处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作出以后立即将3名男子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嫌疑人陈某不服决定,欲申请复议,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袁某回答:“等拘留执行完毕后,自己去市公安局复议去吧”。
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
【答案】
1.实施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联防队员无执法资格)。
2.未出示检查证。对某饭店进行检查,属于接举报后事先部署的工作,应出示检查证。
3.口头传唤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无需补办传唤证。
4.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对2名女子单处2000元罚款错误。
6.对3名男子并处罚款5000元错误。
7.罚款2000元以上,未告知听证权利。
8.对男子和女子处罚不同,显失公正。
9.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未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10.剥夺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案例五】
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得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作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觉很没面子 ,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 110 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赵某有卖淫嫌疑。后经调查,发现丁某有拨打电话的嫌疑,于是派出所民警王某带着协警刘某将其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是自己所为,一直询问到第三天,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派出所认为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丁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能使赵某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但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丁某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在提供担保人,并缴纳5000元的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同意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一: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
问题二: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问题一: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
答: 公安机关可以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丁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赵某,企图使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丁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二: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 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1)民警王某带着协警刘某传唤丁某错误。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传唤。
(2)对丁某强制传唤错误。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可以强制传唤。
(3)询问丁某超时限。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对丁某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未予准许。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5)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错误。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6)对丁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错误。丁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7)要求丁某同时提供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错误。只能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8)缴纳保证金5000元错误。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应当缴纳2000元保证金。
【案例六】
某日,陈某和几个朋友喝酒时,被赵某嘲讽,陈某欲打赵某被人劝开。陈某回家后非常气愤,想教训赵某,便持一根钢管找到赵某,用钢管猛击赵某的头部,致赵某当场晕倒(后经鉴定属重伤)。陈某见赵某的一只钱包滑出口袋(内有现金2000元),见四周无人,心想不拿白不拿,便将赵某的钱包带回家中。刚回到家陈某心生悔意,立即返回现场将躺在地上呻吟的赵某送至医院治疗,悄悄将钱包塞进了赵某的口袋,并主动承担全部医疗费。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传讯了陈某。陈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公安机关根据陈某在侦查初期的表现,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责令陈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陈某提出由其堂兄(刑满释放人员,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作保证人。
问题一:陈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理?
问题二:陈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将钱包还给赵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问题三: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为什么?
问题四: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哪些错误?
【答案】
问题一:陈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理?
答:陈某被赵某嘲讽后持钢管教训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陈某将赵某打伤后,利用赵某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将赵某的钱包拿走,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而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救治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问题二:陈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将钱包还给赵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答:陈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且陈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未避免危害结果(重伤)的发生;陈某在返还钱包之前已经控制该钱包,已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其返还钱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问题三: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应适用取保候审。
问题四: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哪些错误?
答:1、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不能同时适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本案中,陈某的堂兄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不符合保证人的法定条件,不能作保证人。
推荐阅读:
留学群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