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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新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3月20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新疆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新疆,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母语为汉语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相应水平,即:二级乙等。
3.在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母语为非汉语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实行民族汉考(MHK)和普通话水平等级双轨并行。即: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即可用民族汉考(MHK)等级证书作为申请依据,也可用普通话等级证书作为申请依据。具体如下:
民族汉考(MHK)等级: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普通话水平等级:二级乙等。
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要求另行通知。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试卷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2018年起,《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2016年4月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在2018年春季认定中有效;2016年10月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在2018年秋季认定中有效。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时间安排
我区2018年春季认定开网时间:3月20日—6月30日,中国教师资格网和信息系统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高等学校,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自学考试、体检、学历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www.xjedu.gov.cn)下载。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附件: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
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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