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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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二

  【案例一】

  1997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1998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1999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

  (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成立。因为本案与某石化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2)不成立。船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经济开发公司和外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船公司和经济开发公司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案例二】

  王玉荣以105元价款向徐良生购买小猪1只。买后,王玉荣即发现小猪有病,要求退款。徐良生退了100元给王玉荣。后王玉荣多次向徐良生索要5元欠款,徐良生说猪款早已清退,不存在欠款问题。不久,王玉荣再次向徐良生讨还欠款时,双方发生抓扯,王玉荣被徐良生打伤,用去医药费120元。王玉荣向人民法院对徐良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退还尚欠的购猪款。在法院审理中,徐良生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而不承认欠款问题,被传来作证的几个证人亦不能证实欠款之事。经审判人员说服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原告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表示愿意为原告补偿5元,同时放弃追索5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

  问: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效。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情况下,无权代替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案例三】

  某公司在某市建设一栋商住楼,在建设过程中,因该栋商住楼与后面一栋居民楼的楼距太近,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居民意见很大,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该公司与居民代表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居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其将商住楼前移10米。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还是照常施工,于是,原告就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该公司暂停施工。

  问:本案能否裁定先予执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裁定先予执行。因为原告需要立即制止被告的施工行为,否则原告的权益将无从得到保护。

  【案例四】

  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厂某被提起公诉,并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7年和1年,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 6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并送达后,甲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卜诉,丁某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问:

  1.甲某、丁某提出卜诉,其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2.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亡诉,上诉期限如何确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如何贯彻全面审查原则?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如何贯彻—卜诉不加刑原则?

  【参考答案】

  1.甲某、丁某的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1: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卜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 日以内将卜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上诉状后3 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对厂某就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甲某、厂某上诉范围的限制。具体说,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既要审查上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的部分;既要审查对甲某、丁某的判决部分,也要审查对乙某、丙某的判决部分;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是公诉案件,只有被告人甲某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说,(1)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甲某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如果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加重刑罚。

  【案例五】

  被告人付某,男,48岁,原系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被告人穆某,男,39岁,原系某市公安局看守所警察;二被告人在任期间,利用在看守所值夜班之际,多次非法以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名义强奸多名被羁押的女犯罪嫌疑人,并致两名女犯罪嫌疑人怀孕。该案被立案侦查后,又查出付某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权非法为他人“捞人”。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死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付某和穆某都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应当如何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参考答案】

  (一)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本案中,付某的死刑判决和被告人穆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复核程序为: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付某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付某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穆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只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付某死刑,就必须将包括穆某在内的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复核以后,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核准付某死刑;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如果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发现对穆某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六】

  熊某,男,37岁,因涉嫌谋杀妻子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5年。熊某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无期徒刑。熊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无奈,熊父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熊某妻子的真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有何错误?

  【参考答案】

  1.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年多未予答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2.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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