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在大学跑步被踢球小伙撞残校方担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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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在大学跑步被踢球小伙撞残校方担责么?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大学校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对外开放,令更多市民享有健身场地,本是一桩好事,但这期间如果发生伤人事件导致纠纷,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事发经过

  同一操场内有人慢跑有人踢球

  运动中发生冲撞导致脾脏破裂

  年近花甲的马某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饭后都会到家附近的大学操场跑上一圈。2016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如常在跑道上慢跑。然而此时,就在离他很近的跑道内部红土区域,有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说时迟那时快,一个背向马某跑动的小伙子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

  不过,马某当时并无不适,便继续跑步。仅几分钟后,他就感觉被撞部位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该大学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又在妻子的搀扶下返回操场,与撞到他的朱某交涉,并报警。

  派出所出警后,朱某承认双方有身体接触,随后将马某送往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马某就进行了脾切除术。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

  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近30万元。

  被告辩词

  撞人者:学校管理存在过错

  校方:田径场无禁止性规定

  被告朱某认为,自己是购票进入校内踢球的,而原告擅自进入操场,本身存在过错;同时,大学在管理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方面则辩称:学校对外开放操场系基于国家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家也允许学校在特殊场地如足球场、篮球场等收取少许费用。但是对于田径场,学校是免费开放的,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锻炼。

  法院审理查明,从本案中大学的操场布局看,外围系椭圆形跑道,内部系长方形绿茵场,位于椭圆形两端、连接绿茵场与跑道的为红土区域。本起事故发生于暑假期间,朱某与同伴欲进入操场踢球,操场边的门卫向其收取费用10元/人次,但因绿茵场地已被他人占用,其与同伴遂在红土区域练习、游戏;原告系进入操场跑步,涉案大学未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又查明,涉案大学确有明文规定:场地保持专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场内,其他场地禁止踢足球。

  法院判决

  原被告均担责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本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最终,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海兰指出:

  被告朱某对此应为明知,却仍在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踢球,而事发时正处于暑假傍晚,跑道上运动、休闲的人员本身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其在操场跑道慢跑,本应注意到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正在进行的足球运动,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原告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朱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种因素,虎丘法院民一庭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总结

  近年来,随着健康运动理念深入人心,高校校园及其体育设施也成了周边居民体育锻炼首选之地。然而与此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锻炼者人身、财物安全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隐患。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校园“开门”助力社会体育发展是好事一桩,如何把好事办得更妥帖,校方首先应该更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应措施,对于外校锻炼人员,学校办理了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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