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请问:
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参考答案】
1、赵强、王明、张君为共同被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经营者不一致的,其为共同被告。
2、诉讼应当中止,由赵强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
【案例四】
居住在甲市A区的张无忌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张无忌的哥哥张无悔(甲市B区),张无忌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倚天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无忌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倚天汽车修理厂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张无忌每年向倚天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张无忌雇佣的修理工杨康(常年居住在甲市E区)为客户郭靖修理一辆本田轿车。修好后,杨康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倒了一颗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杨康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郭靖拟向法院起诉。
1、郭靖应当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纠纷,若郭靖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答案】
1、郭靖应当以张无忌、张无悔、倚天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郭靖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的上级法院甲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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