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复习资料二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复习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复习资料二

  【问题1】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回复】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回复】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适用的范围不同

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问题3】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一般立功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1.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

 【注意】“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


处罚原则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问题4】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回复】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问题5】请总结刑诉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回复】

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提示】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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