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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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证券从业投资银行业务试题详解七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不定项选择)

  A.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

  C.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

  D.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E.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

  参考答案:A

  解析: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二、个人理解,除a选项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如不产生利害冲突、不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不一定决定发审委委员其回避。

  2、下列关于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表述,符合有关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B.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担任。

  C.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对与重大会后事项有关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D.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E.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参考答案:A、D、 E

  解析: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二)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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