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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招标的基本程序
【考点精讲】
招标的基本程序为:审批手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终止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必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而且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二、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开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评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中标和签订合同
1.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一到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中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不可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讨论。
【速记点评】
一、需要掌握投标的关键时间节点。
二、区分拒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否决投标文件(废标)。前者是指开标之前,是不需要打开密封就可以知道的情况,未经过审查、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后者是在开标之后,一定是需要打开密封才能看到的,例如未盖章、提供了两个投标价等。考试中经常会将二者情况混在一起来考分类题。
三、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是推荐一到三名中标候选人,没有招标单位的授权,不得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选其他候选人。但是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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