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2)

  【法理透析】

  本题考核强制医疗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程序,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施监督。

  1.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可知,其适用条件包括:(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若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不管是通过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都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丁区法院的行为中有下列做法不合法:(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强制医疗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且判断一个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强,由组成合议庭决定更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因此,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的作法错误。(2)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段某抢劫一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段某所犯的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且段某已经成年,也不满足因不满十八周岁而不公开审理的条件。因此,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错误。(3)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考虑到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有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代行其诉讼权利。(4)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因为其本人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保证强制医疗申请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4.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

  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作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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