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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路边设置电猫致人亡,危害公共安全已构罪
今年8月15日晚,杜某、刘某来到陕西省黄龙县界头庙镇小峪村的一条乡间道路边,采用下“电猫”的方式,连接500米左右的电线准备打野兔。22时许,杜某、刘某看到下“电猫”的地方有灯光,察觉有人在路边捡蝎子,遂上前阻止,未等赶到,“电猫”已经报警,等走到电线尽头才发现,贾某已躺在地上,触电身亡,二人随即投案自首。
黄龙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此案移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后,黄龙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刘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猫”,且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分别对杜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杜某和刘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在经常有行人过往的菜地里私下“电猫”,显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且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严重后果。也正因于此,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杜某和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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