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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经纪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 证券经纪
1.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包括三方面: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面的;证券经纪业务营业部管理方面的;融资融券方面的法律法规。
2.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对象。其特点是:业务对象广泛、证券经纪商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保密
3.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新开户客户1个月内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不包含休眠及中止交易的客户)总数的10%;客户回访留痕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4.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考核应还包括:行为的合规性、服务适当性、客户投诉情况。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应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上交审计报告。
8.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对投资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至少20年。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计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检查制度。
【重点1】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
1、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2、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3、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后是其他资金。
【重点2】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为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证券:
1、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2、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3、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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