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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处罚方面
5%~15%
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
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 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
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
5~50万
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 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 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
5~20万
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
二、数字信息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
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
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
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
Ø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Ø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Ø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Ø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11、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3、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4、证券公司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每月结束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1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
1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7、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18、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理事
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是5-19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2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2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2、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和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3、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2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面值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方式来销售。
25、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法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6、股票暂停: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终止股票上市: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27、暂停债券上市: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8、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9、收购要约的期限是30~60天
3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天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31、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3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结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3、证券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3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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