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二)

  四、案例分析题

  17.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后大唐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问题:

  (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参考答案:

  (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婚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王某提出了申请。

  (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法院的复议时间是恰当的。在复议期间,黄某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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