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的案件,案发当时的真相到底如何,不多说,想知道的看相关报道就行。但是法庭对决中涌现出的第三恶人——陈世峰的律师最近做出了回应。下面留学群来说说陈世峰律师回应:这是我的职业素养。
微博上对陈的律师可谓千夫所指,口诛笔伐,俨然成了继杀人凶手陈世峰和毒闺蜜刘鑫之后的另一个恶贯满盈之人:
大家凭着朴素的正义感和是非观来批判陈的律师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但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问题: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个律师:
你不必抽丝剥茧,去缉拿真凶,那是警察的任务;
你不必提出诉讼,要求严惩凶手,那是检察院的责任;
你也不必明镜高悬,做出最公正的判决,那是法官的工作。
总之,律师不是惩奸除恶的侠客,在工作中,他不会,也不应该有太多的道德负担,他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管当事人是忠是奸,是善是恶。
二战结束后,曾经侵华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战犯,尚且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何况陈世峰呢?
有人肯定会问:这些人给恶魔辩护,会不会让恶魔逃脱法律制裁呢?
会,还有不少。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被称作“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
因为被告辛普森的橄榄球明星身份,以及其妻子是白人,而涉及到了种族问题,当时这桩凶案在美国可谓举国关注。无数证据证明,就是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全世界都知道是他干的,但其辩护律师指出了警方在取证时的违规操作,导致警方的证据全部无效,令辛普森无罪释放。
过了几年之后,辛普森甚至还专门写了一本名叫《如果我干了》的书,以假设的口吻,描述了自己杀妻的经过,态度嚣张之至。
你肯定还会问:既然这种制度会让坏人逍遥法外,为什么还要采用这种制度呢,有必要吗?
我觉得有。
让我们先跳出江歌案,讲一个电影,这部电影上映于2015年,是一部叫好不叫座的片子,名叫《十二公民》,改编自美国50年代的经典电影《十二怒汉》。
片中主要讲了一个模拟法庭,在探讨一件富二代杀父的案件,当时的所有证据都指向富二代,几乎证据链上的每一环都天衣无缝:就是这个富二代杀了他的亲生父亲。
于是其他11位陪审团成员不假思索就判定这个富二代有罪,但只有何冰扮演的八号陪审员表示了反对,认为有必要以怀疑的态度重新分析一下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所有证据。
当时他说:“天底下没有百分之百的事,所谓那百分之百,都是咱们四舍五入的那么一结果,而真相往往是在那点小事里头,容易被咱们忽略的小事里头。”
“我不知道真相是什么,真的,我真不知道,也没人知道,可能是我们错了,但是我们有合理的怀疑,这在我们的社会里,是有巨大价值的一种保护措施,谁也不能随随便便宣布一个人有罪,除非证据确凿。”
而曾经因为被冤枉而含冤入狱多年的另一位陪审员也说:“万一,万分之一的错误,那对一个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最终,在陪审团的多次推理、复盘和分析之后,他们找到了证据链上的多个漏洞,完全推翻了全部证据,得出了富二代无罪的结论。
影片最后画蛇添足地播报了“富二代无罪,真凶落网”的新闻,其实没有这个结尾,我们也应该明白这个电影传达出的内核。
其实,律师辩护制度保障的是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今天他为陈世峰在法庭上口舌如簧,明天他可能就会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你,我,他滔滔不绝。
为王宝强打离婚官司的张起准律师也是若干年前为李天一辩护的律师,他到底是替天行道还是助纣为虐呢?都不是,他只是贯彻法律至上的价值观,为委托人全力辩护而已。
就像一个医生,在治疗病患时,不该因为病患是一个恶人就故意延误急救时间,导致其死亡。律师也是一样,在你们眼中助纣为虐也好,为虎作伥也罢,在我看来,都是他们职业素养的体现。
如果一名律师因为自己的道德观而没有为被告尽力而为,甚至临阵倒戈,那么我们今天看到因为一个律师的不敬业,让一位坏人受到制裁,而欢呼雀跃;明天就有可能看到一个好人因为律师的敷衍而蒙受不白之冤。
美国律师界有一句名言:只有最糟糕的检察官才会让理应判刑的罪犯逃脱处罚。
在法庭之上,身后有国家机器支持的公诉方拥有极大的资源和能力,可以对被告形成碾压级的优势,而辩护律师的存在,就是均衡了公诉方的这种优势,从而实现一种比较公平的状态。
而在这种状态之下做出的判决才可称之为最公平的判决:法庭给了你和公诉方分庭抗礼的机会,给了你找出那万分之一错误的机会,然而经过多次交锋之后,这万分之一的错误并不存在,我们宣布你有罪,不是基于义愤,基于偏见,而是你真的有罪。
最后,我估计肯定会有人说我在给陈世峰的律师洗白,还有人会问我收了多少钱。怼我是你们的权利,但我只是提供另一个看问题的视角而已。
对于陈世峰的律师,我只希望:他最终输掉这个官司,输得一塌糊涂,但在这个过程中,希望他能一直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