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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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可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如赠与

  (3)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正常价格±30%)

  2,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处分在先、债权在后的,不得撤销

  3, 处分行为已生效

  处分行为无效,不必撤销

  4, 处分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主体

  债权人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短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长除斥期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的行权期限也是1年,但没5年的限制规定。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行权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

  2.请求撤销的金额应当与债权相当

  【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不合低价相关考

  低价七十高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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