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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民事诉讼法
1.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题中,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打印社,属于合伙关系,二人应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该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故法院应当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
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A项中“借据的复印件”,虽然其证明力比原件的证明力小一些,但是其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B项中的“银行卡转款凭条”、C项中的“曾经听说的证人证言”、D项中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都不足以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事实,因此不是直接证据,而属于间接证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是C.
4.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汇票向A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乙公司向A县法院申报权利。经审查,乙公司的权利申报成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A.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B.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题中,乙公司是在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所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
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
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D.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不是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抗诉权,故A项说法错误。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定的权利,并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故C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D项说法太绝对,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6. 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4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其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规定,所有人黄某只是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赵某主张的事实应当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7.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
A.审判组织形式
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D.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A、C、D三项均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8.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B. 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
D. 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三,其他特殊情况。本题中,因为纠纷本身涉及到甲区法院,因此不宜由其自己审理,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说法正确。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管辖权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而本题所述的情形中,甲区法院本身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存在无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况,所以不是移送管辖,C项说法错误。本题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涉及工程款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者不能等同,故A、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存在或者受到限制,但是其同样具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例如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他所为的民事行为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他本身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此不能说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0.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A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故选项B正确,根据题意,并没有信息表示A县法院违反了A、C、D三项所涉及的原则及制度。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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