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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重点: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注意: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应当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确定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同质量事故。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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