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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高频考点: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 一审 |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
二审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适用情形 | 简易程序 |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特别程序 |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
督促程序(支付令); | ||
公示催告 程序 |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
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 :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1、例外规定
(1)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ƒ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要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得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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