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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省)新职业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6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国(省)新职业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
2017年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等5个职业,其中理财规划师5月份组织统一鉴定,11月份只组织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2017年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有:电子商务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2个职业。
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发文对全国(省)新职业统一鉴定职业范围和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鉴定时间安排
(一)全国统一鉴定时间是5月20、21日和11月18、19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见附件1。
(二)全省统一鉴定时间是5月20日和11月18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见附件2。
(三)5月份和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及系统录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1日和9 月22日,材料审核工作分别于4月11日和9月29日前完成。请各市、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逾期上报将不予受理。
5月和11月统一鉴定接受个人网上报名,个人网上报名登陆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dosta.org.cn) ,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29日和9月19日。
(四)参加2016年物流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0日进行。
(五)参加2016年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信用管理师、创业咨询师等4个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0日进行。
三、申报条件
新职业统一鉴定申报条件可登录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四、鉴定方式
2017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方式见附件1、附件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心理咨询师2级、劳动关系协调员2级的综合评审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综合评审采用撰写论文、口头答辩的方式,论文按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要求撰写,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3日前提交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逾期不再受理;口头答辩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二)心理咨询师2级综合评审采用撰写论文、口头答辩方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别于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公布心理咨询师2级理论、技能成绩,理论、技能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参加口头答辩。参加答辩的考生请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通知时间提交案例报告1篇,个人成长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报告格式和内容按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文章撰写要求”撰写,口头答辩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2级综合评审采用撰写论文的方式,论文按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劳动关系协调师综合评审(论文)要求”要求撰写,分别于5月20日和11月18日前提交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各市、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和职业资格管理改革与清理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统一鉴定考务管理。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省)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三)加强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加强对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严格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市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统一鉴定考点的管理,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并于统一鉴定前40日内将《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见附件3)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作为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承担本地区统一鉴定具体考务工作。
(五)严格资格审查。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带有二维验证码的学历证书查询打印件、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年限证明及申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申报心理咨询师及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需提供原件),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不予申报。
六、其他事项
2017年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于考试结束后60天公布,报名单位及考生可登录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成绩。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成绩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单位提交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各报名单位汇总后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后下发复核结果。
附件:
1 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 2017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3 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7日
附件1
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鉴定日期 | 职业 | 级别 | 鉴定时间 | 鉴定方式 |
5月20日 11月18日 | 心理咨询师 | 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作答,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上机考试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上机考试 | |||
二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另行通知 | 提交论文,口头答辩 | |||
职业指导 人员 | 4-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
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 | ||||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另行通知 | 提交论文,口头答辩 | |||
理财规划师 (5月20日) | 3-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上机考试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上机考试,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 |||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纸笔作答,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 |||
14:00-16:00 综合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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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 职业 | 级别 | 鉴定时间 | 鉴定方式 |
5月21日 11月19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上机考试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纸笔作答 | |||
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另行通知 | 提交论文,口头答辩 | |||
企业培训师 | 3-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题卡作答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纸笔作答 | |||
二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另行通知 | 口头答辩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纸笔作答 | ||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
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另行通知 | 提交论文,口头答辩 |
附件2
2017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鉴定日期 | 职业 | 级别 | 鉴定时间 | 鉴定方式 |
5月20日 11月18日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答题纸作答 |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 纸笔作答 |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答题纸作答 | ||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 纸笔作答 | |||
二级综合评审撰写论文,考前提交 | 提交论文 |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 答题纸作答 | ||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 纸笔作答 | |||
14:00-17:00 综合评审 | ||||
电子商务师 | 4-2级 | 统考日期间 | 上机考试 |
附件3 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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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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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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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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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信息 | ||||||
考点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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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考场总数 |
| 容纳考生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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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标准考场数 |
| 容纳考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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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考场数 |
| 容纳考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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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远程监控考场数 |
| 容纳考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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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为固定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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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条件(包括考点环境、考场条件、人员条件、相关管理制度情况等,可附页)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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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报表一式三份、省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申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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