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发生劳资纠纷时,乙方不经合法程序,擅自采取不合理罢工、上访怠工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单位因公负伤并在治疗期间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要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