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合同法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一般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产。
4、对与药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工种或岗位调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的。
2、严格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