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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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王某明知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为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项为C

  3.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和责任承担问题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本题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因此也是错误的本题D选项涉及疑点问题,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如果认为其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则其父母就不应承担责任,也不承担先行垫付义务;如果认为其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则其父母就应承担赔偿之义务从一般社会正义之立场出发,甲仍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的监护义务并未完全消灭,因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监护职责是一个逐渐消灭的过程,而非一时完全消灭故甲之父母仍对甲负有相应的监护职责,甲无力赔偿,由其父母承担责任为宜因此,本题选项为D

  4.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是由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受害是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乙的挑逗行为不是直接造成自身受害的直接原因而只是造成自身受害的诱因,甲妻虽然尽到了监护义务,但尽到监护义务并不免除其监护责任,只是减轻其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甲妻承担主要责任,乙的监护人适当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5.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二、多项选择题

  6.董宏与王婷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问休息时,王婷扔石头打中董宏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王婷系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有:( )

  A.王婷的监护人为王婷的姑妈,因为王婷寄住在姑妈家

  B.对于王婷所造成的损害由王婷的父母和王婷的姑妈负连带责任

  C.学校也应分担部分赔偿额

  D.对此赔偿,应由王婷父母和其姑妈各分担一半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监护责任和学校责任问题董宏与王婷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婷的监护人为王婷之父母,王婷虽然寄住在姑妈家,但其姑妈为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所致人损害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补充连带责任,而非并行连带责任本题中,王婷的姑妈对王婷致害他人不存在过错,故不能要求王婷姑妈承担赔偿责任王婷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然为王婷之父母,学校并非监护入,学校为管理人王婷在学校课问致董宏右眼受伤,学校不负监护责任,而负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应根据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作为小学生而言,学校的应尽义务不能采用具体判断,而应采用抽象判断本题中,学校存在相应过错应是抽象判断的结果,学校对于董宏的受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责任与王婷父母的监护责任不是连带关系,而是按份关系至于本题D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因此,本题选项为ABD

  7.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问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可解除收养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8.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和,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外省务工期间,郑某与青年王某同居,并在7年后生有一女,郑某家中妻子张某在郑某离家出走后第4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一直未改嫁。郑某在家中除妻子外还有一子郑甲,其家中财产,包括四间房/屋。第8年郑某因彩票中奖500万元,因高兴过度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郑某与王某的财产实行分别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四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两间,其子和其女各得一间

  B.对于四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三间,其子得一间

  C.对于500万元,应由张某、王某、其子、其女平分

  D.对于500万元,应由其子和其女平分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郑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四问应首先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两间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两间为郑某的遗产,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其妻张某、其子郑甲当然为继承人,其7年后所生女儿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并未出生,故对该两间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是以继承时确定继承人的,故两间房屋的遗产应由张某和郑甲继承对于郑某因彩票中奖所得500万元,同居者王某因与郑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对该500万元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因其与郑某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不为郑某该遗产的继承人;张某虽然一直未嫁,但自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消灭,郑某并未返回撤销宣告死亡,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恢复,故张某对该500万元既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也不享有继承权;至于郑甲和郑某的女儿均为郑某的子女,其对该500万元享有继承权,由于他们对郑某不存在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同时郑甲和郑某女儿均为未成年人,对该500万元应采平均分配方式因此,本题选项为BD

  9.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两间房屋被其父亲继承,一辆小货车由其妻子继承。其妻改嫁王某,王某在使用小货车运输过程中出现车祸,车毁人亡,货车被送至李某处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被扣留。此时,张某回到家乡。经查,两间房屋一直出租给赵某居住,租期已过,赵某一直继续占用。因返还财产引起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两间房屋

  B.张某有权请求其父亲返还房屋租金

  C.修理费属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有义务偿还该修理费

  D.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小货车,但李某对张某享有支付修理费的债权请求权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债的相对性、留置权、宣告死亡等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赵某承租张某父亲继承张某的房屋,租期已过却一直占用,属于非法占有,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A选项正确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故张某父亲应将房屋租金返还张某,B选项正确张某之妻应将小货车返还给张某,现小货车被李某留置,因李某并未取得小货车的所有权,故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李某返还小货车由于李某扣留货车系行使留置权,故张某虽有权请求其返还小货车,但李某有权拒绝返还支付修理费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张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张某无需支付修理费,D选项错误如果张某愿意支付修理费,则属于代为履行,张某有权请求张某之妻返还修理费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张某之妻已再婚,虽其配偶又死亡,但其夫妻关系不得认定自行恢复故在张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张某之妻使用货车产生的修理费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

  10.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2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申请自然人失踪的为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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