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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传媒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13686。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第三条 学校开设有电影与电视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新闻传播学院、传媒技术学院、文化管理学院7个院30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并内设若干专业培养方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将由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具体领导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处,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处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报送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无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在征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前提下,学校可在有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报名要求、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程序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我校组织过艺术专业测试的省份,考生须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方能报考我校相关的艺术类专业,如生源不足可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成绩;学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使用该省艺术类统考或专业联考成绩。凡我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省份,相关专业在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也相同者,依次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由高到底录取,文理统排;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舞蹈学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由高到低录取(生源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除外);湖北省美术类与设计学类、音乐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表演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专业统考成绩×10-6;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导演、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80%+专业统考成绩×20%]+专业统考成绩×10-6,戏剧影视导演、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使用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成绩;舞蹈学类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10-6+专业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杂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前可在当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办理成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年,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协助,向当地县、区、市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多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武汉传媒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二号
邮编:430205
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81979008、8197203
网址:http://zs.wh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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