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反贪:唐代如何防贪腐

2017-06-01 14:51:27 古代反贪唐代防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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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反贪:唐代如何防贪腐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须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制度决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者。唯此种现实中所产生之此项制度,则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论与精神。理论是此种制度之精神生命,现实是此制度之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汉代的监察权由副丞相承担,其监察范围由中央到地方。唐代的监察权从相权中独立出来,范围只涉及地方。虽然如此,其制约皇权、督查百官的权力制约思想没有变,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现实政治土壤也没有变。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构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干内容。御史制度发源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影响至现代。

  唐太宗十分重视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龄裁并冗员,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国,考察吏治;又亲自选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并将其功过写在宫内屏风上,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另又规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轮流值宿中书省,以便随时延见,垂询民间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时政治清明。在唐太宗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官吏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大大下降;尤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遏制贪腐,而是以身示范并制定完善的监察制度来预防贪腐。

  唐玄宗年间,唐朝进入了鼎盛时期,当时的监察制度也得到空前发展。御史台发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其职责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台院设侍御史6人,职掌是纠举百察,推鞫狱讼、入阁承诏、推荐、弹劾等事。具体职能为:“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其监察对象主要是殿廷之内百官的活动,以维护朝廷礼仪秩序。察院设监察御史15人,职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县。其具体职责及分工为:第一,以六条巡按州县;诸道之屯田、铸钱事宜则审功纠过;岭南及黔州府选补,派员监察其得失。第二,派员监察太仓、左藏库出纳,后改为殿中侍御史之责;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决囚徒。第三,派员监察京都忌斋,祀祠庙亭,有不修不敬者则劾之;百官朝射、宴会有不修礼仪者则纠之,朝廷有不肃者也纠之。第四,尚书省有会议派员监其过谬,又派员监察尚书省六部。第五,检校两京馆驿,称馆驿使。第六,以监察御史监军,称监军使。由此可见,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经非常完备。首先是组织系统完备,御史台完全独立于三省六部等行政机构,可以对中央和地方的百官进行监察。其次是监察机构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运行依据是《唐六典》,该法详细规定了御史台的员额、品级、权限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同时集传统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议》成为御史履行职责、纠察犯罪、弹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据,使御史弹劾过程有法可依。在监察御史外出巡察时,唐代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巡视法规,即《巡察六条》。唐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唐初,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武则天时尚书侍郎韦方质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实行十年后,以其繁琐难以执行而中止。唐玄宗开元年间,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并将唐中宗时期察郡的六条定例发展为《六察法》,具体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监察御史以此六条巡察全国州县,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察。

  纵观唐代御史弹劾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唐代御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避权贵。唐初曾经在数次战斗危险中保护过李世民性命的左卫将军丘行恭就因“与兄争葬母”被御史弹劾受到“除名”处分;唐初名臣房玄龄、魏征、温彦博、李靖也因“军令无法”被御史弹劾;高宗时期曾担任中书令的褚遂良则因“贱买土地”被弹劾;武则天时期内宠张易之、张昌宗则因“赃赂、谋为不轨”等事被御史中丞宋璟等人弹劾下狱处置;玄宗时期,京兆尹崔日知因“坐赃”被御史李如璧弹劾贬职;奸相李林甫也因“受赃及党争”被御史弹劾停相职。唐中后期宪宗年间,元稹出使东川,弹劾已故节度使严砺“擅增赋敛”,尽管此时严砺去世多年,但其下属判官3人、刺史12人均被连同弹劾而受处罚。

  二是依法弹劾。尽管有些弹劾案件涉及朋党之争,但大量的弹劾案件是因官员违反法律典章和道德礼制而引起的。如唐太宗时期刺史张长贵因“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被弹劾;因“受贿、坐赃、擅自征赋、擅用公钱”的案件在唐代历史上有记载的就达到30多起,无论是中央朝官还是地方官员都曾因此而被御史弹劾并受到处罚。

  三是关心民瘼。唐高宗曾因陵寝建造规模过小而令司农卿韦机扩建,韦机为投皇帝所好乘机扩大建造范围和品级,将陵寝建得豪华壮丽;此事为时任侍御史狄仁杰弹劾,最后韦机被处以“免官”处分。高宗时期的梁州都督蒋王恽则因“奢侈扰民”被御史弹劾。睿宗时期,卫尉卿尉迟宝琳因“占人为妾”被侍御史刘藏器弹劾。宪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御史职能,皇帝下诏要求巡察地方的监察御史要重点关注地方长官的政风、百姓疾苦、水旱灾害等情况;对这些情况,监察御史要及时向皇帝汇报。由此可见,唐代有些优秀的御史忠于职守,有关心民瘼的良知,也有敢于挺身的勇气。

  唐代的御史制度组织完备、分工清晰、职责明确,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华,对后世影响深远。御史制度是作为一套自上而下监察百官、整顿吏治的政治制度,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皇帝,所以御史很难对皇权构成实质性制约。这是传统政治中皇权专制的严重缺陷。但是御史制度的存在,加上谏官制度、史官制度和“罪己诏”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的专横,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性和稳定性。因此,在皇权专制的年代,御史制度的存在平衡了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此外,御史制度在制约官员的恣意与专横方面成效显著。一般而言,御史必须具备清廉、公正、谨慎、勤敏等基本素养,所以一代清官包拯曾言:“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故而立心正直的御史是贪腐妄为官员的克星,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上看,作为监察官员的御史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员及司法官员而言,都是一种有形的权力制约因素,保障了政权在朝廷纲纪和律令法典范围内正常运行。尽管御史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时代,它对维护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小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便是在唐后期权臣当道、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的恶劣政治环境中,也有御史敢于挺身而出,表明御史制度在唐朝300多年的历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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