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光华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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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光华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光华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秘书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摄影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000元;

  新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5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500元;

  专科专业: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美容美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光华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光华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长春光华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构建了“奖、贷、助、勤、减、免、补”的较为完善有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政策方面,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外,还设有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三、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的相关要求,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我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2.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专业志愿:河北、辽宁、吉林、浙江、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清”录取原则录取。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投档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我校对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CC 。

  5. 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顺序:理科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

  6. 校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投档线,且具有我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我校不设校考的省份,认可各省相关专业省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在各省招生办按相关规定投档后,择优录取。

  7.音乐表演、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分数高的考生。

  8.其它艺术类专业: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分数高的考生。

  9.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并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首先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占招生计划数的20%(文化课成绩同分时,按照专业加试成绩排序);然后按专业加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占招生计划数的80%(专业加试成绩同分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ghc.net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联系电话:0431-85552348、85552353

  联系人:范老师、刘老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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