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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工学院;英文译名: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部标代码:1152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第三条 湖南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17年学校设有39个普通本科专业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以工为主,理、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其中38个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面向湖南招生。
第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内设机构招生办公室承担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根据教育部规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市、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专业录取以投档分数为准,凡投档分数未包含的政策加分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十七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