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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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对我校招生政策进行了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天津市重点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化学学科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6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6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点,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点。10个涵盖人文社科基地、工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省部级设置的重点实验室,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已建成6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5门市级精品课程,1支国家级教学团队、8支市级教学团队、2支天津市“十二五”综投教学创新团队;有专任教师1364人,其中正、副高级职称639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237人。学校办学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十大学科门类相互支撑,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学校践行“勤奋严谨,自树树人”的校训,培育“学思并重、知行合一”的学风和“诚实守信、勇于担当”的校风。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中心,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和改革创新”发展战略,争创“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人才水平、学科实力和管理效能”国内一流,为建成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考试录取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范围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4400-54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为12000-15000元/生·年;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为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17年新生入学须知》。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为日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和浙江省考生的录取分别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一、除天津市、江苏省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江苏省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选测科目等级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比较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时,先比较A+等级个数,如相同,再比较A等级个数,依此类推。)

  三、在天津市录取过程中,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先录取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在津录取政策

  一、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和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成绩排名在院校生源的前1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二、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该专业录取规则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以下简称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省级测试成绩满分的75%和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天津市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体育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体育专业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还须同时达到体育专业市级测试成绩满分的75%和天津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六条 艺术类高职美术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为:在投档考生中,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200分,按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美术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艺术类高职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则执行各省(区、市)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高水平运动队、高职升本、春季高考学前教育专业、高职升本科体育教育专业、保送生、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相关要求分别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统考)》、《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2017年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城建大学高职升本科联合招生章程》、《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春季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简章(体育教育专业)》、《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保送生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17年学前教育专业(五年一贯制)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为日语)、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方向、键盘方向)、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凡我校学生(包括以上专业的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都需通过全国教师资格证统一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奖、勤、助、贷、减、补、免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我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参与学校本科、高职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工作。

  招生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我校各类招生章程、简章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tjnuzsb.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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