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死亡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或确认为老工伤)或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外省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遗属,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2)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供养亲属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8、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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