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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自行为成立起1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有效,并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行使。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1、 身体受到伤害;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4、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效是主合同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保证期间:
A、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B、 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C、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清偿期限的,为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的6个月。
D、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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