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工伤怎么认定?
【一】工伤认定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 |
子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实施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务员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患职业病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
申请条件 | 1.用人单位与职工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在法定时限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人具有法定申请主体资格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15日补齐; 第三步:调查和决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四步:送达。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送达。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决定。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
联系电话 | 022-24236851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 |
子项名称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 |
实施主体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区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鉴定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50号)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旧伤复发的确认;(五)伤与非伤的界定;(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七)职业康复鉴定;(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申请条件 |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3.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4.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或者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伤与非伤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7.职业康复鉴定。按照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8.委托鉴定。劳动仲裁、监察部门,属地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彩照4张、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除外)、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鉴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第四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规定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延长30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平区大理道60号职工医院院内 |
联系电话 | 022-23390422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