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河南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负伤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2013年1月,在外地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周口鹿邑两兄弟,夜晚回家途中勇擒蟊贼,事后因担心兄弟俩被报复受牵连,汽车修理厂老板辞退了兄弟俩,曾引发广泛关注。
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因见义勇为被打击报复咋办
《意见稿》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