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知识辅导:税法

  四、税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税务管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内容,复习的重点在征收管理上,其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为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税款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财政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组织征税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税时不适用征管法。当给出一些具体税种时应选择出来哪些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哪些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的有关内容曾经考过,如税务管理的三项内容、纳税的延期申报等,在这里主要应注意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关于税务登记,首先应注意税务登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须税务登记。其次应知道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 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在工商登记之后办理,注销登记则必须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加强了税务登记的管 理,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 其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2.账簿与凭证的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关于账簿、凭证管理,应注意 账簿的设置时间、税务会计的决定权与发票的印制管理。依据法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企业的会计与税务会计 发生冲突时,税务会计具有最终决定权;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3.纳税申报。至于纳税申报,应当知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使是依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收法定原则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税款缴纳管理

  (1)按期纳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处应注意与《海关法》规定的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不同。

  (2)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延期的期限为最长3个月,二是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延期解缴税款的问题,三是延期纳税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局。

  (3)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税收法定,法律规定有减税、免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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