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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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6)对于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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