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过失的种类”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而预见可能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有些行为人,按其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同样的客观环境下或对于危险程度相同的行为,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高因而能够预见危害结果,有的行为人知能水平低因而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因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例如,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因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责任形式,但是二者在侵害合法权益时的态度不同,所代表的罪过程度或非难可能性也不同,过失比故意的罪过程度要低很多。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比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比较模糊,需要考生认真掌握。间接故意是对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且对该结果的发生能够接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表明: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这也是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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