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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求学吃力 留学生被送回国后抑郁坠亡
2011年9月考入山东某高校会计专业的甄同学,在校学习两年后,报名参加了学校与某国的合作办学项目,即国内两年加国外本科学习模式。甄同学赴国外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原在高校的学费,以保留学(课程)籍。2013年7月,甄同学赴国外学习,谁料英语(精品课)水平一般的甄同学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及出国后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罹患了重度抑郁症。
2013年10月底,外方学院老师把甄同学送回国内。2013年11月某日凌晨,甄同学坠楼身亡。为此,甄同学的父母将山东某高校告上了法庭。
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甄同学(乙方)与山东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甲方)签订《国际教育学院与项目出国学生协议》,协议约定:甄梅梅国外就读学校为某国国立理工大学会计专业。协议中关于出国要求之一为乙方学习成绩和外语(课程)达到外方学校要求,符合出国学习条件。关于学籍管理要求之一为,乙方到外方学校学习期间,需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常缴纳学费。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不按期缴纳学费者,山东高校的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受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校生的一切待遇,此后该学生的一切行为与山东高校无关。甄同学于2013年7月填写了山东某高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声明本人自愿申请保留所在高校学籍,并承诺遵守协议约定及所在高校相关规定。2013年10月底,外国理工学院老师把甄同学送回国内,甄同学的父母前往上海将甄同学接回,此时,甄同学已经严重精神失常,被送往山东两家省级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后甄同学的父母将甄同学接回家中护理,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甄同学的生命。
历下法院另查明,甄同学出国前雅思(课程)英语考试成绩为4.0。关于雅思4.0的英语水平能力,经法院查询“百度百科”,雅思4.0的分数含义系指:只限在熟悉的语境下,有基本的理解能力,在理解与表达上常发生问题,不能使用复杂英语。
法院在查清该案事实后,经过历下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山东某高校向甄同学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学生出国深造未予心理辅导存过错
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山东高校对甄同学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山东高校和甄同学的教育的法律关系中,高校方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过错,这包括高校没有对甄同学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疏导及干预。甄同学出国前雅思英语成绩为4.0,该英语水平的学生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以及出国后即将产生的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还有与他人的交流可能产生障碍的负面问题,高校方未在甄同学出国前对其及其家长就此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也未履行高校在与外方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应尽的谨慎的注意、审查、把关义务。因此,在甄同学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事件中,高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抑郁症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山东高校读书期间,无证据证明高校对甄同学进行过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教育,甄同学没有得到高校应提供的心理治疗待遇和社会(学校)支持系统帮助,而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该病产生和复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及学生家长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山东某高校及学生家长的两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在上述方面对甄同学进行过帮助,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此方面均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