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点:高级管理人员特定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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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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