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蒙古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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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内蒙古医疗保险政策】

  1.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可参加医疗保险

  1) 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进城落户农牧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上述人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 内蒙古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30日内应为其办理医保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2)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内蒙古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

  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

  内蒙古二次报销标准及范围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不低于4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360元(财政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252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4元每人;盟市、旗县各按照不低于27元每人安排补助资金),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在基本原则方面,在坚持盟市级统筹“六统一”原则、基金安全原则、合理保障原则、严格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分级诊疗原则和网络畅通的原则。通过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医院的补偿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利用经济杠杆合理分流病人,引导患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建立更合理的就医秩序;同时,各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盟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与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实时审核监督和即时结报,方便患者。

  在补偿方面,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医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参合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0%~15%,特别调整了住院保底补偿、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50%和提高大病封顶线等政策。其中,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尤其是在外地就医,由于各地药品目录不同及补偿范围差别导致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40%给予保底报销;参合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50%起付线,在县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同样降低50%的起付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属于自治区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的,可另计算大病统筹封顶线。如,在自治区大病范围内的肾病患者同时患有心脏病,其在治疗心脏病的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2万元,而肾透析等治疗肾病的医药费用适用自治区大病补偿封顶线,进一步提高了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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