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经海口市政府同意,7月1日起海口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10元调整为570元;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以外的大、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00元调整为56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费由490元调整为550元;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3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20元。
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办法,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费。海口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需于10月中旬前填报《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及《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附上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超过16周岁的在校生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80岁以上的老人由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生存证明,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