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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的特点
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等特点。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3.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二、我国现代学制的沿革
1.1902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个现代学制——“壬寅学制”,又称《钦定学堂章程》,该学制以日本学制为蓝本,只颁布而没有实行。
2.1904年.清政府颁布并推行了“癸卯学制”.又称《奏定学堂章程》,该学制主要继承了日本的学制,是中国实行的第一个现代学制。
3.1922年,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留美派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学制为蓝本.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4.1995年颁布《教育法》
1995年《教育法》对我国基本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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